你最喜欢的明朝人是谁
最喜欢明朝青田名士刘基,刘伯温。他是创建朱氏明朝的第一位谋臣。刘伯温博通经史,兼精象纬学,谋略过人。定计打败陈友谅尤显其神机妙算。
明朝末期搜出完整人皮,竟是开国大将蓝玉,为何落得如此下场
蓝玉的悲剧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朱元璋政治计划破产的原因,并不是所有的功臣被杀都能用“兔死狗烹”来概括,蓝玉更不属于这种!
不作死就不会死
蓝玉在大明的地位不用怀疑,至朱元璋起兵早年就从军效力,可以说是常遇春一手带起来的骨干将领。而后跟随傅友德、冯胜、徐达这种一流名将南征北战,每战必做先锋,不仅受到这些名将的认可,更在军中树立了威望。而在捕鱼儿海的一战中,更是立下了创世之功,被朱元璋称作是堪比卫青、李靖,随后便封为凉国公。
蓝玉在开国名将尚在的时候还能低调做人,毕竟在军中还是老一辈将军的天下,但随着开平王常遇春洪武二年去世,卫国公邓愈洪武十年病亡,曹国公李文忠洪武十七年病亡,中山王徐达洪武病亡,军中的老资历们死的死,病的病,大明军务虽有冯胜、傅友德这种元老撑场面,但重担已经落到了蓝玉、沐英这一代将领头上。洪武二十年的北伐中,冯胜被朱元璋猜忌随后治罪,因此蓝玉捡了个大将军封号,并获得“总管军事”的大权。
随着朱元璋的倚重,蓝玉也日渐骄横起来,蓄养庄奴、广收义子、强占民田、责骂御史,这些都是在触碰朱元璋的底线。在其北伐之时,元室嫔妃致使元妃不堪羞辱的,朱元璋才将其梁国公的欲封之号改为了凉国公,朱元璋的这个行为意在敲打一下蓝玉,毕竟年轻气盛的蓝玉还是大明的人才,多加敲打应该会有所收敛,但事实上蓝玉并没有迷途知返。喜峰关前,蓝玉再次干了一件浑事,面对守关官吏的“怠慢”,蓝玉直接攻打了进去,这件事往轻了说是蓝玉脾气不好,往重了说完全可以认为蓝玉是的行为。
玉不乐居宋、颖两公下,曰:“我不堪太师耶”。——《明太祖实录》
傅友德是洪武二十四年获封的太子太师,冯胜是洪武二十五年获封的太子太师,而蓝玉被封为太子太傅的时候却口出狂言,对于这个太傅的封号并不满意,认为自己功劳应在傅友德和冯胜之上,理应获得同样的太师封号。按理说这种牢骚自己给亲信唠叨两句就完了,但此言却被记载下来,也确实是作死。
“治天下不可以无法,而草昧之时法尚疏,承平之日法渐密,固事势使然……亮祖以下诸人,既昧明哲保身之几,又违制节谨度之道,骈首就僇,亦其自取焉尔。”——《明史》
其实我比较赞同《明史》中对于蓝玉惹祸上身的看法,一个国家从建立走向正轨的时候,法制是越来越完善和严苛的,朱元璋本就是一个强烈要求官员守法的皇帝,蓝玉做的一些事不但破坏了法制,而且给国家实行法制推广树立了不良标杆,即使蓝玉才能再高,也不应该藐视君王制定的游戏规则。在朱元璋诛杀功臣的道路上,明则保身,夹着尾巴做人才是普遍的行为,而蓝玉算是顶风作案,不断挑战君王的底线,实属自取灭亡。
朱元璋的政治规划
朱标应该是朱元璋坚定不移的继承人,朱元璋也为朱标请了最好的老师宋濂加以教导。朱元璋在外征战时,令朱标监国,李善长兼太子少师,徐达兼太子少傅,常遇春兼太子少保,这样的监国体系里,明摆着就是培养储君;二十多岁的朱标就被朱元璋下令“日临群臣,听断诸司启事,以练习国政”。
而朱标不仅有治政之才,更是一位仁君,特别是与其父亲对比之下,宽仁忠厚就成了朱标的代名词,其主张推行的“宽通平易之政”也在文武群臣中赢得好评,储君仁明,群臣臣服,一切都按照朱元璋的计划进行着。
“本欲迁都,今朕年老,精力已倦,又天下初定,不欲劳民。且兴废有数,只得听天。惟愿鉴朕此心,福其子孙。”——《祀灶文》
朱元璋最后要做的就是给朱标留下一批将才,一是为了彻底消灭北元残余势力,二则是按照朱元璋自撰的《祀灶文》来看,还有迁都关中的意图,这个关中也就是长安了,毕竟朱元璋是个汉唐迷。迁都关中之地就更需要一批武人班底来守住国门了,那么洪武后期与朱标关系甚好的蓝玉就成了首选。蓝玉有能力驱除鞑虏千百里,就有能力以关中为根基继续北伐,当然也有能力防御北京的燕王,这就是后话了。
随着朱标的去世,朱元璋的政治计划算是全盘破产,朱标死后留下庸弱的皇孙幼朱允文,朱元璋也就不可能再留下这一套武人集团的班底了。理由很简单,朱标能镇的住蓝玉,朱允文恐怕就难镇住了,此时的朱元璋不再追求开疆扩土,只求孙子能够平稳接班,所以这个政治计划的破产才是蓝玉必死的原因。
蓝玉案的始末
既然是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那么蓝玉案就必须制定一条合理的逻辑来达到预订效果。
- 作案动机
第一个动机就是前面所说的“不乐居宋、颖两公下”。当所有人都在避祸的时候,蓝玉却逆流而上的暴露野心,傅友德和冯胜是何等人物,开国六公爵中,傅友德被朱元璋赞为“论将之功,傅友德第一”,而冯胜则被赞为“诏列勋臣望重者八人,胜居第三”。蓝玉功劳是大,但论资历和对大明的贡献,叫板两位元老尚且不够,这里只能说明蓝玉对于朱元璋给的封赏并不满意,这也就是狼子野心的象征,那么当皇帝给不了你想要的,那么你只有反了。
第二个动机就是记录在《逆臣录》里蓝玉说的那句“上疑我矣”,因为蓝玉的嚣张跋扈,朱元璋多次否定了蓝玉的提议,因此蓝玉心里觉得朱元璋对其产生了疑心,毕竟朱元璋杀过诸多功臣皆出于怀疑之心,这就会引起蓝玉的担心与害怕,既然被君主怀疑,那就是有理也说不清的事,不如反了,变被动为主动。
“然则靖宁之通胡,因蒙镇抚而发,凉国之谋逆,又因靖宁而成,以此知蓝党者,即胡党之流祸也。”——《逆臣录》
第三个动机就是蓝玉的姻亲靖宁侯叶异被朱元璋杀于胡惟庸案,“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蓝玉姻亲被怀疑串通胡惟庸而遭诛杀,是蓝玉最忌惮的地方,蓝玉还对军中人说过“前日靖宁侯为事,必是他招内有我名字”,这也是蓝玉认为朱元璋怀疑他的另一个理由,疑由心生,祸已难避,不如就反了。
- 作案条件
首先,蓝玉身为总兵,手握兵权,军中多年的摸爬滚打,培养和提拔了诸多府军诸卫头目亲信,具备的基础条件;其次,朱元璋“病缠身”,太子亡太孙幼,具备良好的时机。从这两个条件上看,蓝玉确实有机会作案,但根据《逆臣录》和《明史》有关记载看来,蓝玉被“坐实”的证据真就没有,皆是以条件和动机就来断定蓝玉显得牵强。
但蓝玉自身的言行适当,加之朱元璋的政治计划破产,他的存在不仅没有任何意义了,反而是对朱允文接班后的巨大威胁,既然朱元璋认定了蓝玉有谋逆之心,那么为朱允文扫去政治阻力就是势在必行了。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以谋反罪杀死蓝玉,剥皮实草,传示各地。蓝玉党羽涉及一万五千余人被一锅端,成为洪武四大案之一,史称“蓝玉案”。
为什么朱元璋这么残暴,还能坐稳江山
明太祖朱元璋虽然消灭群雄,驱逐蒙元,一统天下。但是明朝建国之初,内忧外患,百废待兴,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
- (1)内外统一战争仍在继续——军事上,内外交困
国外明太祖虽然派兵北伐驱逐元朝,但是也只是光复了汉人在宋朝时的江山。元顺帝北逃以后,残元势力仍然占据着北方广大草原,军事实力十分强大,如王保保等元朝将领拥兵数十万,数次侵扰北方边境。国内四川、云贵等地仍处于状态,尚未收复;陈友谅、张士诚等人的残余势力也伺机蠢蠢欲动。所以明初明太祖仍面临十分严重的军事压力。
- (2)久经战乱,人口锐减,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民生上,天下疲惫
元末天下大乱,群雄争霸,战火连天。百姓饱受天灾与战祸的双重打击,陷入贫困、破产、、饥饿的境地,“州县多残破,百姓财力俱困”,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社会生产已经无常进行,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
- (3)开国功臣居功自傲——势力上,朱元璋有大权旁落之感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农,本身并没有很强大的宗族势力,依靠的是一批随他出身入死打天下的文臣武将。在打天下的过程中君臣尚能一心和睦相处。等天下大定以后,许多开国功臣依仗昔日的功劳和地位,居功自傲,擅权,所为多有不法,导致君臣之间猜忌日深。如胡惟庸为相多年,揽权树党,独断专行,使明太祖颇有大权旁落之感,欲除之而后快。
- (1)“乱世用重典”的解释
“乱世用重典” 指古时各朝代社会出现凌乱及差劣局面的情况,只有通过严苛的法律效果惩罚犯罪,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乱世”一词出自《公羊传·哀公十四年》:“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主要指混乱不安定的时代。“重典”指刑法很重的法律。
根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时代就提出了依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势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即: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孔子在进一步阐发这种思想时,就明确点出了时代的形势条件。他说:
“政宽慢,慢则纠之以猛;猛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重典”思想源于法家思想。法家崇尚重刑主义,认为只有通过严酷的刑罚,才能制止犯罪,才能使社会各阶层安分守己,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
《左传·昭公二十年》中“铸刑鼎”的子产临死前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其主要思想就是严厉的政策就像猛烈的火势,火势猛烈,人们望见它就害怕,所以很少有人死于火。宽厚的政策的有如柔弱的水,水性柔弱,民众亲近并和它嬉戏玩弄,所以死于水的人就很多。所以相对于宽厚的政策,严厉的政策更容易实施。
- (2)朱元璋重典治国的顺势而为
朱元璋在建立明朝以后,认识到元朝由于法制败坏,官吏贪蠹,民不聊生而导致灭亡。再加上当时天下草创,社会混乱不堪,开国功臣仗权枉法,行为多有不轨,为了稳定社会和皇权,朱元璋以“明刑弼教”为思想指导,以“弼教”为借口,掩人耳目,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于是朱元璋强调“刑乱国用重典”,在法制史上留下了严刑峻法的浓重一笔。
- (1)重典治民——朱元璋深深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历代帝王治国都不敢放松对的控制,就连一代贤君唐太宗李世民也说过:“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所以朱元璋称帝以后丝毫不敢放松“治民”工作。他提出:“出五行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敢犯”,企图适用严酷的刑罚手段使百姓不敢反抗。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 (2)重典治吏——“法定刑罚制度”与“非法之刑”双管齐下,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明太祖朱元璋起于民间,因为地方官员贪污而受尽苦难,所以从小对贪官污吏深为痛恨,曾对大臣说过:“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罚之不恕。”朱元璋的亲身经历使他很清楚地明白各级官吏对于特权及非法利益的贪求,是导致整个官僚机构贪赃枉法变质的重要原因,而整个官僚系统变质则是导致元朝灭亡的一个很直接原因。所以明太祖立国以后对吏治整顿尤其重视。
明太祖为适应“重典治吏”的政治要求,在法定刑罚制度——设监察机构(都察院)、锦衣卫、鼓励举报、创设奸党罪、严惩官员失职行为、严惩官员渎职行为等等之外,还使用了大量的非法之刑,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异常残酷。如朱元璋为禁止官吏贪污,曾颁布法令:“贪污六十两以上银者,杀!”,但是随着贪官越来越多,明太祖认为对贪官污吏处法定刑不足以惩戒后来者,为了加强震慑力,明太祖下令实施比“千刀万剐”的凌迟处死更为残酷的“剥皮”刑法。“剥皮”法即将贪污官员杀头后枭首示众,并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把这“人皮草袋”置于衙门里官座旁边,让后任官员触目惊心,起警戒作用。这种触目惊心的惩罚震慑了一大批官员,使他们的行为大为收敛。
- (3)各种重典简要列举——官民畏惧害怕,无不心惊肉跳
- 在监察机构方面
明王朝根本法典的《大明律》明文规定对监察官吏犯罪要从重处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 在锦衣卫方面
锦衣卫掌管“巡查缉捕”之权的同时还负责实施“廷杖”之刑。“廷杖”即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官员实行的一种惩罚。锦衣卫直接听命于皇帝 ,不受朝中大臣的干扰,因此地位独特,可以单独处理官吏的案件,不受钳制。而且锦衣卫侦查、缉捕的对象一般只涉及文武官吏,不针对普通百姓,所以内外大臣对于锦衣卫闻声色变。
- 在鼓励举报方面
朱元璋要求各地关隘把守者只要问清是赴京面奏的,即使没有路引,也要立刻放行,不得阻拦!
并在《大诰》里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职官吏…勾结官府,危害州里,允许当地的贤良方正…豪杰之士将这些人抓起来,绑送京城。如有人胆敢中途邀截,则枭首示众!各处关津、渡口,也不得阻碍。”
- 在创设奸党罪方面,
“奸党罪”没有明确的犯罪标准,具有很强的任意性,明太祖借此随意诛杀功臣宿将,仅“胡蓝之狱”受牵连诛杀者就达 45000 多人,其惨烈前所未有。
- 在严惩官员失职行为方面
明初三大案之一的“空印案”就是典型案例。明初规定每年地方都需派人去户部报告财政收支账目,所有账目必须经户部审核相符方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就必须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机关大印才可以。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必耽误很多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久而久之该做法便成为一种惯例,也从未被明文禁止过。但明太祖认为该行为是严重的失职欺君行为,下令诛杀涉案官员达数百人。
- 在在严惩官员渎职行为方面,《大明律》中《受赃律》就是专门惩治贪官污吏而设。《受赃律》沿用唐律“六赃”的规定将官吏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分为六种,包括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并且绘制六赃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赃。
所谓“监守盗”主要指:“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余条以监守自盗论,斩”。
吏受财“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
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而对枉法长官的处罚加重。
官吏受财“不枉法,(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不分官职大小,责任轻重,官吏没有枉法裁判者,实行相同的处罚。
“坐赃”指官吏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大明律》“坐赃致财”条规定,通算总额折半(以二贯作一贯)科罪,一贯以下笞二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以笞、杖、徒刑,五百贯以上,至多杖一百徒三年,给予超额财物的人比受财人减五等处罚。
“贪污六十两以上银者,杀!”
“千刀万剐”的凌迟处死更为残酷的“剥皮”刑法。“剥皮”法即将贪污官员杀头后枭首示众,并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把这“人皮草袋”置于衙门里官座旁边。......
其成功和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 (1) 顺应国情,适时应变——顺势而为,借势而进,造势而起,乘势而上!
自秦朝二世而亡以后,后世历国之君在建国之初,大多采取以“柔”治国,以稳定刚刚结束乱世。汉朝的文景之治、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其政之要皆出于柔,并博得“千古明君”的美名。历代帝王皆好虚名,但明太祖建国以后能够顺应时势,看清天下之势,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历代多因姑息,以至于人惑侮,元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驰而不知检。”并提出“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非猛不可。”拉开了重典治国的序幕。
- (2) 健全法制,完善制度——细致入微,精益求精,动的是真格!
明太祖建国以后,重视法制建设,先后颁布《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典。其中《大明律》先后近四次修改才最终定本刊行,前后跨越幅度达三十多年,在法制史上可谓罕见。而《明大诰》更是明太祖亲自斟酌裁定,是明太祖毕生心血之作。《大明律》和《明大诰》的颁行,充分反映了明太祖重视立法和严于修律的精神。
-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秦隋“重典治民”,朱元璋“重典治吏”
历代王朝中只有秦,隋以刚猛治国著称,但是都不过二世而亡。其原因在于秦隋虽然也重典治国,但重典对象却没有做很好的区别对待。秦隋之重虽然同对官民,但对民尤重。百姓遭受重法已经远远超过其承受能力,“重典”已经变为“”。明太祖总结以往王朝统治经验,虽然主张重典治国,但是却做了很好的区分。在“重典治国”的总体施政方针下“重典治吏”。而在刑罚的具体适用上则对谋反大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及侵害一般社会成员生命、财产等犯罪采用重刑,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则采取相对较轻的处理。这样不仅有利于打击严重犯罪,而且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巩固明初的封建统治。
- (4) 严格执法,法不避亲——驸马欧阳伦都赐死,还有谁敢乱为?
明太祖在制定严格周密的法律同时也极为重视法律的实施,他在中央设立都察院作为监察机构都察百官,同时又定期选派御史巡访地方,监督地方官吏。同时又设立锦衣卫等特务机构,对全国上下布下了严密的监控网,防止官员有任何不轨不检行为。同时明太祖对任何触犯明律的官员,无论其官有多大,职有多重,权有多高,一概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明初实行茶禁,驸马欧阳伦依仗皇亲国戚的身份多有不法行为,屡次派家奴贩茶出境,即使是边关大员也不敢过问。明太祖获悉此事以后大为震怒,不顾公主求情,杀无赦!
明太祖以重典治国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由于封建制度的局限性,重典治国并没有达到明太祖的理想状态。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明太祖虽然“重典治吏”,使天下贪官人人自危,胆战惊心,但是贪官却层出不穷,杀之不尽,明太祖也无奈说道:“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其实贪官污吏难以除尽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社会的统治。
重典治国,虽可收一时之效,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根除,这是历史的必然规律,是明太祖无法预见和看透的。但是这些缺憾并不能抹杀明太祖的历史功绩,明太祖的文治武功足以标榜千古,就连千古一帝康熙也不禁对明太祖发出了“治隆唐宋”的赞叹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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